论明初的佛教寺院归并运动

论明初的佛教寺院归并运动

朱元璋认为,“金陵”即应天城中的天界寺、朝天宫,都是首屈一指的大刹名观,“重门楼观,金碧荧煌”,住有高僧名道,但是信众人等很少入内,布施礼佛(道),斋僧(道)听法。众人喜欢进入的是那些一二间、三五间的小寺小庵,“其香灯烛昼夜不息”。朱元璋指出,他们不是去“求福”,而是“构淫佚,败常乱俗”。这一判断虽然有以偏概全之嫌,但确实反映了当时僧众普遍逾戒越律的状况。他下令,“将诸寺院庵观一概屏除之,僧不分禅、讲、瑜伽,尽入天界寺;道不分正一、全真,俱入朝天宫”⑨。应天城内大小庵观俱遭归并,僧、道分别集中于天界寺、朝天宫二处住坐焚修。

这次归并正史无载。从“天下兵争之日,朕居金陵”文意看,应发生于朱元璋攻下集庆路至建立明朝之前时段。再据宋濂《重兴太平万寿禅寺碑记》记载:

洪武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皇帝御武楼下,中书右丞相胡公惟庸率百官晚朝,上若曰:“太平府万寿禅寺,宜复还浮屠氏。彼道家者流,当自造玄妙观居之。”先是有诏,江东诸州县各留寺、观一区,以聚道、释之众,余皆罢斥。寺适在所斥之数,玄妙观道士以观基卑陋,而寺之室宇尚虚,擅假之以为栖止之地。越十年,皇上知之,故特有是诏。⑩

洪武七年(1374)七月二十四日,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恢复太平府(今安徽省马鞍山市、芜湖市一带)万寿禅寺,该寺十年前即约在朱元璋自立吴王时因有“江东诸州县各留寺观一区,以聚道、释之众,余皆罢斥”之命而废,被道士占据。同样的事,高僧宗泐也有记载:“国初有制,以应天、太平、镇江、宁国、徽州、广德六府所属州县,止留一寺一观,令僧、道会集同居。于是,太平府万寿寺在裁减例。僧既集居光孝,其寺遂废”云云。(11)

可见,吴王时期,朱元璋下令在所占领的“江东诸州县”,即应天、太平、镇江、宁国、徽州(今安徽省黄山市、宣城市及江西省上饶市一带)、广德六府所属州县归并佛寺,每州县“止留一寺一观,令僧、道会集同居”。这次归并,成为明初佛寺归并运动的嚆矢。

二、洪武前期的佛寺归并

明朝建立后,明太祖朱元璋推行既整顿和限制又保护和提倡的佛教政策,继续归并佛寺。

洪武五年(1372)五月,明太祖颁诏:“僧道之教,以清净无为为本,往往斋荐之际,男女溷杂,饮酒食肉自恣,已令有司严加禁约。”(12)这意味着整顿佛教、道教,净化道风已着手进行。七月十六日,明太祖颁两道圣旨于中书省:

蒋山系是大禅刹处所,如今你省家出给执照,与住持长老行容收执,把那天禧寺、能仁寺两处应有旧日常住田土,并寺家物件,都入蒋山砧基簿内作数,永远为业。收的钱粮等项,听从蒋山寺支用。其天禧寺、能仁寺僧人,都收入蒋山坐禅。钦此。

天禧寺、能仁寺两处僧人多裡,恁省家出个文书,与蒋山寺住持长老行容收执,将这天禧、能仁两寺应有的僧人,用心于四方搜集,听从长老行容分豁,堪坐禅者坐禅;不作歹、良善可以管庄的,教他管庄。若是作歹、不良善的,分豁出来,开剃为民。钦此。(13)

按,蒋山即钟山,蒋山寺位于钟山南玩珠峰前,始创于梁武帝时期,原名开善精舍,宋时改称太平兴国寺。明初,“名蒋山寺”(14),是当时京城东郊一座古刹名寺。明太祖对蒋山寺也十分重视,自洪武元年至五年,“诏征东南戒德僧,数建法会于蒋山”(15),在此举办规模宏大的国家佛教法会,超度祈福。后“因塔迩宫禁”(实际是明太祖看中寺址而在此修建孝陵),洪武十四年命将蒋山寺移建于钟山左独龙岗麓,“赐额灵谷禅寺”(16),是当时国家五大寺之一。

两道圣旨并未说明天禧、能仁二寺僧并入蒋山寺是何缘由。检《金陵梵刹志》知,天禧寺“元末毁于兵”(17),洪武十五年,太祖始“命鞍辔局大使黄立恭修天禧寺塔”(18);能仁寺“国初寺灾。洪武戊辰(二十一年,引者注),改建今地”(19)。因此,洪武初年,两寺均毁,殿堂倾圮,大概为数不多的僧众难以栖止,蒋山寺作为古寺大刹,故集中于此居住,应是此次佛寺归并的重要原因。

至洪武六年,归并佛寺行动推及全国。十一月,明太祖提出,“释、老二教,近代崇尚太过,徒众日盛,安坐而食,蠹财耗民,莫甚于此”。他下令,“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并其徒而处之,择有戒行者领其事。若请给度牒,必考试精通经典者方许”,“著为令”。(20)这是洪武初年第一次颁布全面整顿和限制佛教、道教的诏令,其中对佛寺、道观的归并,命各府州县仅得存留一所,其余寺庵堂观毁废。

这一诏令在地方执行如何?目前所知有江西南丰县安禅寺,宋咸淳中毁,“元初起废立寺,明洪武七年归并金仙寺等二十七寺为丛林”(21)。可见,这一诏令确有所执行。但是,“由于明朝开国以来所度僧人较多,如果遵行此令,大量僧人将无处安身,势不得不‘杂处’民间,同时也必然要求拆毁大批已经建成的寺院,在情理上说不过去,在实践中也难以执行”(22)。因此,这一诏令执行极为困难。

而此后不久,各地仍有佛寺营修。如,京师草堂寺,明太祖“洪武七年秋为开平忠武王择葬地,驾幸于寺,视其山林岩螺,草木郁畅,足称所谋,乃命有司拨杨府庄以易之。其庄在上元县慈仁乡,田、地、山、塘一千三百亩,移建其寺于彼,以草堂名之”(23)。中都凤阳府是明太祖发迹之乡,明初他一度欲以为首都,亦不乏佛寺营建。如临淮县(今安徽省凤阳县)圆通寺,“在清流门外,洪武八年瞽僧智明创建”;泗州盱眙县(今属江苏省)下龟山寺,“洪武八年僧永正誓断左手重建”(24);泗州天长县(今属安徽省)地藏禅寺,“洪武七年僧道护重建”(25);又胜因禅寺,“宋熙宁中建,元末兵废,洪武八年复建”(26)。以上寺院,或是太祖钦建,或是僧侣创修。又如前述太平府万寿禅寺,吴王时期按“江东诸州县各留寺观一区”之令被归并。洪武七年,明太祖因寺僧之奏,恢复其寺,将万寿禅寺重新拨于缁众居住。这也表明,洪武六年十一月“并僧道寺观”之令并未得到很好执行。

三、洪武后期的佛寺归并

洪武后期,明太祖继续推行佛寺归并政策,因法令措施较为切实可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洪武十五年(1382)四月,在废止了洪武元年设立的佛教善世院、道教玄教院等作用不彰的管理机构以后,明太祖重新设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僧、道衙门,“置僧、道二司,在京曰僧录司、道录司,掌天下僧、道,在外府、州、县设僧纲、道纪等司,分掌其事,俱选精通经典、戒行端洁者为之”(27)。僧司衙门是管理佛教的专门机构,也是此后执行朝廷佛教政策的重要机构。五月,明太祖又下令分全国佛寺为三类,“曰禅,曰讲,曰教。其禅,不立文字,必见性者,方是本宗。讲者,务明诸经旨义。教者,演佛利济之法,消一切见造之业,涤死者宿作之愆,以训世人”(28)。定下了对佛教分寺清宗的总体基调。至洪武二十四年六月初一日,明太祖指出,“今天下之僧,多与俗混淆,尤不如俗者甚多,是皈其教而败其行,理当清其事而成其宗”。因此,他颁行《申明佛教榜册》,主要内容是:

其一,三宗分立,各聚丛林。明太祖要求府、州僧纲司、僧正司查验倚郭县,县僧会司查验本县,凡僧人“杂处民间者,见其实数,于见有佛刹处,会众以成丛林,守清规以安禅”。所谓丛林,即规模较大、各项制度较为健全的佛寺泛称。明太祖下令,丛林的划分以禅、讲、教三类为原则。禅寺集众安禅,“务遵本宗公案,观心目形,以证善果”;讲寺阐发宣扬佛教经典义理,“务遵释迦四十九秋妙音之演,以导愚昧”;教寺专责为民众做瑜伽法事,“率众熟演显密之教,应供是方,足孝子顺孙报祖父母劬劳之恩”,以“超生度死”。明太祖要求,“令一出,禅者禅,讲者讲,瑜伽者瑜伽,各承宗派,集众为寺”。

僧人“有妻室愿还俗者听,愿弃离者听”,“令下之后,敢有不入丛林,仍前私有眷属,潜住民间,被人告发到官,或官府拿住,必枭首以示众。容隐窝藏者,流三千里”。对于“能忍辱不居市廛,不混时俗,深入崇山,刀耕火种,侣影俦灯,甘苦空寂寞于林泉之下,意在以英灵出三界”的苦行僧,则任其高蹈山林,逸隐林泉,苦修以证佛道。

其二,瑜伽科仪,严守规范。意在“超生度死”的瑜伽佛事,盛于宋、元。明太祖建国后,洪武元年至五年,每年都集东南高僧于京师蒋山寺大建超度法会,顺应并持续推高瑜伽法事之风。洪武十六年,明太祖又在凤阳新建大龙兴寺,选任住持,藉机重新厘定“相传讹谬”的瑜伽法事仪轨颁行天下。(29)至此,《申明佛教榜册》重申:“显密之教,轨范科仪,务遵洪武十六年颁降格式”,“此令一出,务谨遵,毋增减,为词讹舛紊乱”,违者“罪及首僧及习讹谬者”。对于瑜伽教僧在民间做法事的报酬及其分配,《申明佛教榜册》也作了明晰规定。

明太祖下令,《申明佛教榜册》“令出之后,所有禁约事件,限一百日内悉令改正。敢有仍前污染不遵者,许诸人捉拿赴官,治以前罪”(30)。《申明佛教榜册》是明初佛教改革的系统纲领性文件,其目的是通过厘定禅、讲、教三类寺院与归并寺院庵堂以成丛林,以及规范瑜伽法事,加强对佛教和僧众的管控,使其更好地发挥维护和巩固明王朝统治的作用。

但是,《申明佛教榜册》中仅言禅、讲、教僧“各承宗派,集众为寺”,而各地刹院繁多,到底该如何归并?哪座应为丛林须予保留,哪些划为归并寺院予以归并,即归并的标准、内容是什么?这是归并行动面临的首要问题。可以说之前几次佛寺归并标准、内容脱离现实,最终效果不彰,多源于此。因此,至七月,明太祖再颁圣旨:“恁礼部出批,着落僧录司差僧人将榜文去,清理天下僧寺。凡僧人不许与民间杂处,务要三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人以下者听令归并成寺。其原非寺额,创立庵堂寺院名色并行革去。钦此。”(31)至此,对丛林归并作出进一步细化而可执行的规定。

洪武二十七年正月初八,明太祖又颁《避趋条例》,对僧侣的行止规范作了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其中亦有诸条是对之前丛林归并诏令的重申和补充,如对市井中的僧寺,仍“务要三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人以下者悉令归并”,但原寺归并丛林后,“其寺宇听僧拆改,并入大寺。如所在官司有将寺没官,及改充别用者,即以赃论”,明令对僧人寺产予以保护。对于一二僧侣不入丛林,选择“幽隐于崇山深谷”修行的听其所往,“三、四人则不许”。且修行之地,须择远离市井十五里外,“止许容身,不许创聚”,严禁私创寺院,聚集徒众。对已并入丛林的僧侣,除瑜伽僧可赴应世俗,在民间赶经忏、做法事,其余禅、讲僧,除游方问道外,“止守常住,笃遵本教,不许有二,亦不许散居,及入市村”。(32)洪武二十四年以“分寺清宗”为目的的丛林归并政策至此愈加严格,其整顿和限制佛教政策更为严苛、完备。

洪武后期丛林归并的系列诏令,在地方执行情况又如何?是不是也像此前吴王时期及洪武前期那样执行不彻底、效果不彰呢?

从记载看,中央至地方的各级僧司衙门是执行丛林归并政策的最主要机构,各级僧官、一些名僧则是具体操办者。如僧溥洽,洪武二十七年“掌僧录司,兼主大报恩寺”,“时清理释教,庶务丛脞,洽公酬应上下”(33),负责全国丛林归并事宜。僧宝昙于洪武十一年被派蜀地,“唱导”佛法,二十四年“分僧清理释教,上谕僧录司官:宝昙居蜀,人服其化,就委区理,讫事来朝”,负责蜀地的丛林归并之任。宝昙“以次年六月,复命京师,处置如式,深得上心”。(34)

就实际成效看,很多地区严格依照明太祖诏令而归并丛林。如经洪武归并,苏州府及各县共有丛林大寺131所,归并寺院庵达到558所(35);湖州府及各县共有丛林大寺94所,归并寺院庵堂达到353所。(36)因此,明代中期苏州名士文征明说:“吾苏故多佛刹,经洪武厘革,多所废斥,郡城所存仅丛林十有七。其余子院庵堂,无虑千数,悉从归并。”(37)

明太祖规定,丛林归并,寺庵存废的首要条件就是常住人数“务要三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人以下者听令归并”。其在地方的执行,大致依此。如苏州府寿圣寺,“洪武辛未,诏天下佛所有像设古迹及僧众者为丛林,否则废之。寺僧南宗乃会缁流而告曰:‘寿圣寺,古名道场也,可舍而弗居?’即聚指二百,由是寺为丛林”(38)。寿圣寺僧南宗汇聚僧徒20人,超过被归并的底线,因此寺得以保存。常熟县妙清寺,“适清理佛教,归并僧徒,仅五百指,立为丛林”(39)。妙清寺有五十名僧人,被立为丛林。

地方僧司衙门所在寺院,往往被立为丛林。地方僧司衙门是僧务管理机构,故大多设于当地较有名望的大寺之中,便于统领僧众,传达政令。既为一方大寺,其中僧人相对较多,又有僧官住坐其间,理能成为丛林首寺,因此一些小寺小庵往往归并其中。如直隶松江府华亭县(今上海市)南禅寺,“为在城诸禅之冠,僧纲司治焉,归并寺一庵二”(40);直隶苏州府承天能仁禅寺,“僧纲司在焉”,“归并寺二院一庵十”(41);湖广岳州府华容县(今属湖南省)西禅寺为僧会司所在,仙鹅、普莲、圆觉、普贤、岳城、延寿诸寺均于洪武中归并而入。(42)

当然,归并法令执行时,若遇特殊情况,也会有所融通。如直隶滁州(今属安徽省)有龙泉寺,洪武六年经奏准“建马神庙,就设龙泉庵,令僧人看守。二十三年(疑为二十四年,引者注)九月二十四日,本寺朱守仁等早于奉天殿丹陛前奏:马神庙原有两个僧人看守,如今要归并寺院,合无仍存留他看守。奉圣旨:仍留两个僧人看守”(43)。这样,因看守马神庙需要,太祖特批两僧人留用,龙泉庵因此留存,未被归并。

四、明成祖即位初的佛寺归并政策调整

建文四年(1402)六月,燕王朱棣经过四年“靖难”之役夺得帝位,改明年为永乐元年(1403),是为明成祖。即位初,鉴于洪武年间归并佛寺政策奉行过严之弊,明成祖加以一定程度的修正调整,使不少被归并佛寺得以恢复。

众所周知,明成祖以藩王起兵夺位,在儒家传统观念中难免“篡逆”之名。为此,他即位后极力攻击建文朝“改制”,而他则以恢复明太祖“祖制”为名,颁行多项政策法令,宣扬其得位之正及政权合法性。建文四年十一月,明成祖诏告天下:“朕自即位以来,一应事务,悉遵旧制,不敢有违。”他要求礼部将洪武间“但是申明教化、禁革奸弊、劝善惩恶、兴利除害、有益于军民的”诏令再次申明,“教天下官吏军民人等遵守,保全身命,共享太平”。(44)当时的治国理政,不少方面确实在恢复执行明太祖的“祖制”。

但是,对于归并佛寺“祖制”,明成祖却没有遵照执行。同在建文四年十一月,明成祖“命礼部清理释、道二教,凡历代以来,若汉晋唐宋金元,及本朝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观有名额者不必归并,其新创者悉归并如旧”(45)。如前所述,洪武时期尤其是洪武二十四年(1391)以后的丛林归并政策,各寺院是存是并,不是以其始建年代远近、是否有寺额为依据,而是以寺僧是否达到二十人以上为唯一指标。而明成祖此令,则将此前以寺僧人数为唯一指标废弃,宣布只要是历代以来直到洪武十五年有寺额的寺院都不再归并。这显然是对洪武丛林归并政策的否定与调整。

明成祖弛丛林归并之禁,使此前许多被归并拆毁的小寺小庵得以重新恢复和建立。如直隶句容县(今属江苏省)广惠院,洪武二十四年归并于延福寺,“洪武三十五年(按即建文四年,明成祖改建文元年至四年为洪武三十二年至三十五年,引者注)复兴”(46)。直隶高淳县(今属江苏省)禅林寺,“洪武二十五年归并净行寺,永乐元年复开建”(47)。再如湖广黄州府麻城县(今属湖北省)兴福寺,“洪武二十五年归并本府报恩天宁寺,洪武三十五年僧道缘复归本寺重兴”。黄州府广济县(今湖北省武穴县)成相寺,“洪武二十五年归并僧于南山寺。永乐元年,僧永宁奉勘合复住持”(48)。湖广常德府(今属湖南省)建于梁普通间的一源寺、唐咸通间的乾明寺与宋雍熙间的大善寺,洪武二十五年以此三寺为丛林,“一应寺皆归并,永乐元年奉例仍旧”(49)。再如山西太原县上生寺,“洪武二十四年归并于崇善寺,永乐元年复回本寺”(50)。因此,正德《松江府志》曰:“凡称丛林者,皆洪武二十四年清理佛教时归并诸小庵院而成。其归并者,三十五年俱令复旧,有反盛于丛林者。”(51)

需要说明的是,建文四年十一月的明成祖诏令虽然称“其新创者悉归并如旧”,但从现有史料看,基本没有归并之举。这条诏令只是打着遵守“祖制”而“归并”的旗号,行弛禁归并之实,实际上是违背“祖制”。明成祖之所以如此,只能说明明太祖归并丛林政策并不完全合理,需要加以调整。正如何孝荣所言:“明成祖把时限放宽到了洪武十五年,从而承认了洪武年间部分新创寺院的合法性,避免了洪武年间对寺院采取的一刀切的归并政策而徒劳无功的做法,更为切实可行。”(52)

五、永乐后期再次佛寺归并

明成祖即位初弛禁佛寺归并政策,使众多小寺小庵得以恢复和重建。此后十余年,朝廷对寺院修建缺乏监管和禁令,因此民间大量私建寺院。至永乐后期,明成祖遂再次颁令归并寺院。

永乐十五年(1417)闰五月,明成祖“以洪武年间天下寺院皆已归并,近有不务祖风者仍于僻处私建庵院,僧尼混处,屡犯宪章,乃命礼部榜示天下”,“禁僧尼私建庵院”,“俾守法规,违者必诛”。(53)以前我们对这条诏令理解不足,只是简单地以为明成祖鉴于各地私建寺院增多,因此颁令禁止,而承认现成的寺院。其实,这条诏令中有“命礼部榜示天下”云云,即将洪武年间“归并”“天下寺院”的榜文再次颁示全国,又一次掀起了归并寺院运动。

永乐十五年的归并寺院,在一些地方志中觅得痕迹。如嘉靖《仁和县志》记载,浙江杭州府仁和县(今杭州市)梵天寺,“在城南凤凰山。宋乾德中吴越王建,名南塔。治平中改今额。元元统二年重建。永乐十五年归并”;胜果寺,“在城南凤凰山右。唐乾宁间吴越王建。宋庆历初,赐额崇圣塔。元至元间重建。毁。永乐十五年归并”。(54)弘治《句容县志》记载,直隶常州府句容县(今属江苏省南京市)永乐十五年归并寺院较多,包括:正觉寺、宝林寺、蒋山宝公塔院等归并于西大泉寺,明庆寺归并于兴教寺,前光寺归并于兴教寺,慈恩寺归并于延福寺,庆和寺归并于圆教寺,均庆寺归并于禅心寺,平泉庵归并于兴教寺,普度庵归并于西大泉寺,顾云庵归并于崇明寺,颜坟庵归并于东霞寺,许村庵归并于崇明寺,善庆庵归并于圆寂寺,任坟庵归并于崇明寺,相王庵归并于崇明寺,宝积庵归并于西大泉寺。(55)

但是,永乐十五年的寺院归并在其他地方志中很少记载。我们推测,这一次寺院归并运动规模不大,可能主要在恢复和新建佛寺较多的江浙部分地区。至于寺院归并的标准,从上文看不是寺额,而应该是寺僧人数,这也符合洪武年间归并寺院的诏令。

六、明初归并佛寺运动的影响

明太祖、明成祖数次下令归并佛教寺院,无论是诏令颁布频度,还是政策推行力度,都为明朝历史上所仅见,从而在明初发动了一场声势浩大、卓有成效的归并佛寺运动。明初的佛寺归并运动,反映了明太祖、明成祖急切限制寺院数量、控制佛教势力,对佛教加以整顿和限制的良苦用心和不断探索,是明初佛教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明初的归并佛寺运动,对当时乃至后世中国佛教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对明朝国家社会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首先,以对当时乃至后世中国佛教影响而言,归并佛寺有如下影响。

第一,明太祖、明成祖发动的归并佛寺运动,归并、拆毁了大量的小寺小庵,限制了寺院数量,抑制了佛教势力。

宋、元以来,虽然中国佛教在教义创新、宗派创立方面逐渐陷于停滞,佛学呈现出衰微景象,但佛教传播更为普及,佛教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出家人数、寺院数量、寺院经济持续发展,佛教又展示出表面的繁盛局面。如元朝至元二十八年(1291)十二月,“宣政院上天下寺宇四万二千三百一十八区,僧尼二十一万三千一百四十八人”(56)。则元初即统计有佛寺42318所。而因元朝最高统治者特别崇奉佛教,带头礼佛建寺,京城及全国各地修建佛寺更多。元朝中期以后,“凡天下人迹所到,精蓝胜观,栋宇相望”(57)。

元末战乱,佛教受到重创,人称“海内兵变,三教之厄,浮屠氏为甚”(58),各地寺院残破废坏,“多化为煨烬之区,而狐兔之迹交道”(59)。但在一些地区,佛教仍有一些势力。如应天,“金陵在城巨细僧寺庵观数多”,“其房一间为庵,三五间为寺”。(60)苏州,元末为张士诚占据,“城中僧坊,例皆军住”(61),但仍有许多佛寺存在,“子院庵堂,无虑千数”(62)。

大量寺院庵堂的存在,占据可耕可商的基址寺田,矗立庄严雄伟的殿堂僧舍,雕塑裹金妆银的佛菩萨像,庇荫事佛免役的僧尼人众,吸引布施礼佛的善男信女,不少寺院还窝藏淫佚逾戒的假僧伪尼,以及作奸犯科的逃犯叛民。朱元璋元末曾出家为僧,后来又参加以白莲教组织的元末农民起义,自然洞悉当时的佛教乱象和威胁。在他取得政权后,为了集中有限的资源发展生产,保证兵员,支持战争,同时去除假僧伪尼、逃犯叛民对政权威胁,势必要采取严厉手段,清理僧尼,归并佛寺,抑制佛教势力。因此,从吴王时期朱元璋令“江东诸州县各留寺观一区”,到洪武六年(1373)十一月明太祖命全国“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洪武二十四年六月《申明佛教榜册》宣布“禅者禅,讲者讲,瑜伽者瑜伽,各承宗派,集众为寺”,洪武二十七年正月《避趋条例》规定“务要三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人以下者悉令归并”,不断归并佛寺,整顿和限制佛教。明成祖夺得政权后,虽然其初一度弛禁洪武年间的归并,但随着其后佛寺的大量修建和佛教势力发展膨胀,到永乐十五年(1417)闰五月,明成祖也“命礼部榜示天下”,“禁僧尼私建庵院”。可见,明太祖、明成祖一直不遗余力地归并佛寺,发起一场声势浩大、卓有成效的归并佛寺运动。

明初的佛寺归并运动,使大量小寺小庵遭到拆毁破坏,寺庵名额不复存在,殿堂佛像拆毁废弃,僧人寺田并于大寺。除了我们前面列举的例子以外,再如徽州府休宁县(今属安徽省):“我高庙混一,初尝命官考正祀典,而释、老二氏之宫获存者,视前代不啻十之一、二”,“若徽之休宁,计其额几以百数,而获存者四焉。其严如此”。(63)苏州“当国初,有诏天下佛寺大可领其徒者,余悉撤而迁入之。于是,慧林(庵)入寿宁禅寺,更以房名,时洪武辛未(二十四年,引者注)也”(64);报国院“归并开元寺,而殿宇室庐,风漏雨馁,榱栋倾落,鞠为榛莽,莫任起废矣”(65)。再如杭州真如寺,归并香积寺后,原址“扫迹无存”(66)。鄞县(今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柳亭庵,归并后“鞠为茂草,法林荒碑之慨,军持几废,木槵无殾也,奚所问曹溪水、赵州茶,复楞伽、雪峰之仿佛乎?”(67)再如广东惠州府光孝寺归并了永福寺后,“以其地为卫仓,今为受纳仓”(68);博罗县罗浮山,原有宝积寺、延祥寺、龙华寺、南楼寺、资福寺、东林寺、明月寺等皆被归并,仅保留延庆寺一座。(69)可见,大量小寺小庵被归并,遭拆毁或废弃,寺院数量锐减,佛教势力得到抑制。

第二,明初佛寺归并运动,加强了对佛寺、僧人的监管,整顿了佛教,净化了道风,有利于佛教的存在和发展。

元朝统治者特别崇奉藏传佛教,“番僧入宫中摄持受戒,而大臣命妇亦往来禁掖,淫渎亵乱,礼法荡然”(70),“其流风之行,中原河北,僧皆有妻,公然居佛殿两庑”(71)。国家对佛教缺乏监管,僧人窳滥,饮酒食肉,娶妻生子,逾戒越律现象比较普遍,作奸犯科者也大有人在。到了明初,这种状况仍然一定程度地存在。明太祖就指责不少僧人“不务佛之本行,污世俗,居市廛”(72),“欢妻抚子,暗地思欲”(73),“尤不如俗者甚多”,“皈其教而败其行”。(74)一些佛寺“多隐逃军逃囚,好生不停当”(75),成为作奸犯科者以及逃犯叛民藏匿的窟穴。而作为元末农民大起义组织工具的白莲教,借鉴于佛教净土宗,以明王(即阿弥陀佛)出世和弥勒下生的谶言鼓动群众,“愚民误中妖术,不解偈言之妄诞,酷信弥勒之真有,冀其治世,以苏其苦,聚为烧香之党,根据汝颖,蔓延河洛,妖言既行,凶谋遂逞”(76),最后推翻了元朝统治。明初,陕西、湖广、四川、福建、江西等地的白莲教首领继续组织反抗斗争。这些组织者仍“多是半僧半俗人”,“假佛教名义模行佛事”。(77)所有这些,都不利于佛教的流传和发展,更对社会稳定和封建统治构成威胁。

显然,要维护佛教的发展,就必须对佛教、僧众加以整顿,净化道风。人称明太祖“登九五之位,不但督文武臣僚锐意计治而已,且申明佛教,振作僧风”(78)。经过明太祖、明成祖厉行归并佛寺,分寺清宗,同时禁止民间俗人从事瑜伽法事,加强了对佛教和僧众的监管和控制,僧众逾戒越律状况得到扭转,僧寺隐匿逃军逃囚以及作奸犯科者问题受到查处。如京师南关外百福寺,“止有僧人四名,为隐藏刺字逃囚,寺都废了”(79),寺被拆毁废弃。同时,瑜伽法事专业化,禁止俗人从事,也使一些怀有造反之心的白莲教首领、信徒很难再混迹于佛寺和僧众之中。经过明初的归并、清理,僧众多聚居于大丛林,安心修行,各项管理制度和修行制度得到申明和强化,净化了佛教道风,佛教也得以沿着基本健康、合法的轨道存续和发展,避免了因佛教势力过于膨胀以及僧众逾戒越律、违法犯罪导致“三武灭佛”一类的朝廷禁佛和灭佛事件的再次发生。对此,佛门内外人士都表示肯定。如明朝中期礼部尚书邹干指出,明太祖“圣神文武,统御华夷,树刹建幢,天章御制,跻斯民于仁寿之域,措天下于雍熙之治”;明成祖“继体守成,钦明文思光被四表,圣治无为,制词赞咏,佛日光辉”(80)。明末名僧如惺称赞明太祖“圣神天纵,弘广佛乘,二百年来,猗欤盛矣!”(81)无异元来也评价说,明太祖、明成祖“建立三宝,弘通大乘,广化众生,同圆圣智”(82)。明清之际的知名学者钱谦益指出,明太祖、明成祖“统合三教,大哉蔑以加矣!”宋濂、姚广孝“佐二祖以章明佛乘,日月未改,圣谟洋洋”(83)。也就是说,不管是世俗官员,还是佛教名僧,都认为明太祖、明成祖通过整顿和提倡佛教,“章明佛乘”,“佛日光辉”,佛教获得了净化和发展。

第三,明太祖、明成祖分寺清宗,集众为寺,促进了佛教各宗派的融通,以及禅、讲、教寺及僧众的分类,奠定了后世中国佛教宗派格局。

唐武宗灭佛以后,中国佛教除禅宗尚能保持传承,拥有一定规模以外,其他宗派多衰微不堪,传承难以为继。元朝分全国佛寺为禅、教、律三类,律为各派僧人所遵守,所以实为禅、教二分天下,就是针对各宗衰微而将其归于一类(教)。而随着佛教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宋、元以后瑜伽法事在民间日益盛行。

洪武十五年(1382)五月,明太祖宣布分寺院为禅、讲、教三类,要求僧众分别专业修习,同时任命专门教僧僧官,“前去能仁(寺)开设应供道场”,并管理瑜伽法事,“若不由此,另起名色,私作佛事者,就仰能仁寺官问罪”。(84)十二月,太祖又为禅、讲、教僧规定了不同的服色,下令僧众各衣其服(85),以便分别和管理。洪武十六年五月,明太祖再传圣旨:

即今瑜伽显密法事仪式,及诸真言密咒,尽行考较稳当,可为一定成规,行于天下诸山寺院,永远遵守,为孝子顺孙慎终追远之道,人民州里之间祈禳伸情之用。恁僧录司行文书与诸山住持,并各处僧官知会,俱各差僧赴京,于内府关领法事仪式,回还习学。后三年,凡持瑜伽教僧赴京试验之时,若于今定成规仪式通者,方许为僧;若不省解,读念且生,须容周岁再试。若善于记诵,无度牒者,试后就当官给与。如不能者,发为民庶。钦此。(86)

即颁行瑜伽法事仪式及真言密咒,令教僧行童领回学习,三年后通过考试方能成为正式瑜伽教僧,教僧做法事时须遵守、使用国家颁行的瑜伽法事仪式及真言密咒。至洪武二十四年七月《申明佛教榜册》,明太祖强令僧众“禅者禅,讲者讲,瑜伽者瑜伽”,“各承宗派,集众为寺”,并且重申瑜伽法事“务谨遵”洪武十六年颁行仪式及诸真言密咒,禁止俗人仿僧行瑜伽法事,违者“罪以游食”,又详细规定法事价目。(87)洪武二十七年,明太祖再次重申,考试禅、讲、教僧行童,“禅者问以禅理,讲者问以讲诸经要义,瑜伽教僧试以瑜伽法事。果能精通,方给度牒”(88)。

通过反复申明严令,明太祖强行将全国佛寺划分为禅、讲、教三类,大量的小寺小庵被归并为丛林大寺。据成化《湖州府志》记载,湖州府县被归并的寺院庵堂353所,归并成的丛林大寺包括禅寺24所、讲寺6所、教寺37所、宗派不明者27所,即归并后合计仅存94所。(89)正德《姑苏志》记载,苏州府县被归并的寺院庵堂558所,归并成的丛林大寺包括禅寺31所、讲寺23所、教寺71所、宗派不明者6所,即归并后合计仅存131所。(90)

分隶禅、讲、教三类佛寺的僧人,被要求“各承宗派,集众为寺”,“清其事而成其宗”(91)。这样,僧人也自然分为禅、讲、教三类,从佛学意义上说仍是禅、讲两类,即元代的禅、教。对于僧人,主要是禅、讲僧人,明太祖“诏天下沙门讲《心经》、《金刚》、《楞伽》三经,命宗泐、如玘等注释颁行”(92),这有力地促进了佛教诸宗进一步融通。因为,“钦定经典并非各宗派根本经典,使讲僧振兴唐代旧宗派的意识淡薄了。他们多以融合诸宗学说为特色,专弘某一派或某一经的人极少”(93)。禅僧也被要求多兼习讲门,“攀附”义学,以听习经典作为“修行的必经阶段”(94)。于是,诸宗融通成为明代佛学的一个鲜明特色。

对于瑜伽教僧,即从事世俗法事的赴应僧,明太祖首次以国家法令形式将其专业化,使其独立成类,并规定念诵各部经忏的价格。随着法事专业化和商品化,佛教内部也出现了向有可靠收入的赴应僧的倾斜,其队伍不断壮大,教寺数目日益增加。日本学者龙池清指出,明代“教寺在寺院总数中所占比率达到四成乃至六成,由此推定,教僧占到整个僧侣总数的将近半数”(95)。此后,各朝奉行不改,直至近代,影响深远。印顺法师指出,明太祖“分寺院为禅、讲、教三类,禅寺习禅,讲寺弘经,教寺应付,现行僧寺制度略立于此”(96)。诸宗融通,禅、讲、教寺及僧众分立,成为后世中国佛教宗派的基本格局。

其次,从对社会的影响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归并佛寺,拆毁众多小寺小庵,有利于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如前所述,明太祖、明成祖先后多次下令归并佛寺,拆毁小寺小庵。尤其是洪武二十四年(1391)六月的归并,各府、州、县仅可保留“宽大可容众”寺观一所。至七月,太祖又改令各地保留“三十人以上聚成一寺”,而归并二十人以下寺院。不过,各地方似乎并未完全遵行诏令,而将三十以上者亦行归并拆毁。因此,次年五月,明太祖不得不下令:“各处差去清理佛教僧又多不停当,恁僧录司好生省会与他,若要将寺宇完全有僧去处拆毁了的,着他改正了,体察出来不饶。”(97)即使这样,洪武后期的归并佛寺还是使大批佛寺被拆毁、废弃。徽州休宁县原有佛寺“几以百数”,经过归并“获存者四焉”(98)。苏州“故多佛刹,经洪武厘革,多所废斥。郡城所存,仅丛林十有七,其余寺院庵堂无虑千数,悉从归并”(99)。而据方志统计,洪武后期,仅湖州府归并寺院即达353所,苏州府归并更达558所。

大量佛寺庵堂被归并、拆毁,使其原来占有的数量不菲的可耕可商的基址寺田,以及庄严雄伟的殿堂僧舍、裹金妆银的佛菩萨像遭到毁弃,回到官民手中,被用于生产和百姓生活,避免了大量土地、钱钞财富的浪费,使明初有限的资源能够尽可能多地用于恢复和发展遭战争破坏的残破经济和困苦的百姓生活。对此,明朝中期礼部尚书吴宽说:明代以前,建寺太多,“皇明有天下,政令一新,乃以为过,而裁抑之。百余年来,颓垣坏础间,垄畮秩秩,使人得耕种以为食者,皆昔所谓兰若也”(100)。而寺院经济衰微,对当时小农经济、世俗地主经济的发展也很有利,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保证国家赋税和徭役的征发,同样有利于生产发展、百姓生活改善和社会进步。另外,明太祖、明成祖限制出家人数,使大量人口留在编户齐民行列,保证了明初生产所需的充足劳动力以及国家的赋役征发,减轻了广大百姓的赋役负担。因此,后人赞明太祖“归并丛林,禁其私创,甚盛典也”(101),乃“洪武中善政之一”(102)。尹守衡《皇明史窃》称:“一切庵场寺观、诸淫祠毁绝无遗,或改为书院社学,僧尼尽令还俗,巫觋编为渡夫,风俗为之丕变”,所言虽有夸张,但也反映丛林归并后,一部分僧尼还俗,回归世俗经济生产和生活的状况。这些措施,无疑有利于明初社会经济乃至文化的恢复和发展。

其二,分寺清宗,禁止俗人作瑜伽法事,加强对佛寺的整顿和管理,对稳定明初社会秩序和巩固明王朝统治也发挥了一定作用。

明太祖下令分寺院为禅、讲、教三类,要求“各承宗派,集众为寺”,“额其所,牒其徒”(103),同时禁止民间俗人作瑜伽法事,使僧众各有所习和专攻,禅、讲僧安心修行,瑜伽僧专业做法事,佛教得以恢复发展,而又不会势力过度膨胀,从而较好地发挥教化民众、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明宪宗说过,明太祖、明成祖等人“纲维正体,虽一于尧舜禹汤文武大中至正之道,而阴诱默化,实于佛法有资焉”(104),“我祖宗相继君主天下百余年,海内乂安,民物康阜,治功之盛,登唐虞,迈三代,而陋汉唐,此之明效,虽本于六经周礼法言能然,抑亦有资于佛法之佑相”。(105)

另一方面,通过归并佛寺,分寺清宗,加强了对佛寺和僧人的管理。我们知道,小寺小庵不仅数量多,而且修行、管理制度不健全,因此不仅僧众易于逾戒越律,寺庵之中还经常藏匿作奸犯科之人。明王朝通过归并佛寺,分寺清宗,强化了对佛寺和僧人的整顿和管理,解除了其逾戒越律、藏匿作奸犯科之人对社会秩序、明王朝统治的威胁。同时,通过分寺清宗,严禁俗人作瑜伽法事,把打着佛教招牌和幌子,“夜聚晓散”,潜集寺院,混迹于僧众、寺庵之中的白莲教等民间秘密宗教徒众与僧众、普通百姓区隔出来,加以下诏严禁,用兵镇压,明太祖、明成祖也较为有效地取缔和平息了白莲教等民间秘密宗教组织和发动的反抗斗争。虽然历史上的白莲教等民间秘密宗教属于“被压迫者的意识和团体”,“它的存在是合理的,而且是值得同情的”。(106)但是,历经元末长期战乱,生产力受到严重破坏,明初广大百姓迫切希望获得一个安定的环境,发展生产,改善自己的生活。因此,明太祖、明成祖的归并寺院运动,虽然从根本上说是维护了明王朝的封建统治,但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广大百姓的要求,代表了他们的利益,有积极意义。

当然,毋庸讳言,明初的佛寺归并运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佛教、佛教文化的一场大破坏和沉重打击。虽然当时不少寺院庵堂存在僧众逾戒越律现象,甚至藏匿作奸犯科之人以及白莲教徒,但无疑大量寺庵仍是遵戒守律的佛教场所,其中不仅有庄严雄伟的殿堂佛像,不少还是古寺名刹,承载有悠久辉煌的历史文化,是中国佛教、佛教文化的重要载体。但明太祖、明成祖严厉而一刀切的归并,使大量的寺院庵堂被归并、拆毁,殿堂佛像无存,僧众人等星散,“遗基废址,率侵于民居,或改建官署。有基在而额湮者,有名存而实亡者,亦或鞠为荆榛瓦砾之墟,并其名与迹而莫之知者”(107),佛教、佛教文化遭到大破坏和沉重打击。僧众人等集中于少数大丛林,对其传法与生活均造成很大不便,民众礼佛慰心亦不如原来便捷。如杭州定慧寺,“自洪武二十四年列入丛林版籍,僧徒众集,不易接应”(108);仁和县宝界寺,“洪武二十四年归并崇善寺。僧无衣钵相传,从来分守”(109)。这些,对佛教存续、明王朝统治巩固也不无破坏和打击的效果。

七、结语

明太祖、明成祖在位期间,先后数次归并佛寺,分寺清宗,禁止俗人从事瑜伽法事,大力整顿和限制佛教,抑制了佛教势力;净化了道风,有利于佛教的存在和发展;促进了佛教各宗派的融通,以及禅、讲、教寺及僧众的分类,奠定了后世中国佛教宗派格局。明初的佛寺归并运动,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对稳定明初社会秩序、巩固明王朝统治以及改善民生也发挥了一定作用。“明初社会逐步安定,经济逐渐恢复并迅速发展,不能不说与明太祖的佛教政策的实施有一定关系”(110)。因此,作为明太祖、明成祖整顿和限制佛教政策的重要内容的归并佛寺运动,对中国佛教以及明初社会都有积极作用,总体上需要加以肯定。

但是,明代中期以后,最高统治者多平庸佞佛,对佛教的保护和提倡远多于整顿和限制。他们带头修建寺院,而很少再下归并之令,民间私建寺院大量涌现。“自正统至天顺,京城内外建寺赐额者二百余区”(111),“成化十七年以前,京城内外敕赐寺观至六百三十九所,后复增建,以至西山等处相望不绝。自古佛寺之多,未有过于此时者”。(112)最高统治者大肆度僧鬻牒,出家人数激增。因此,佛教势力再度膨胀,对佛教的健康发展乃至国计民生都造成了消极影响。明朝后期有官员指出:“太祖高皇帝鉴元之溺于二氏而亡国,故洪武五年有诏,归并天下僧道庵院。永乐以后,禁乃渐弛,迩年为甚。不但伤财耗民,害留军国,而聚群破戒,其坏本教亦深矣。”(113)虽然其所述“归并天下僧道庵院”的时间不全准确,但确实反映了明初太祖、成祖厉行归并佛寺运动,与明朝中期以后诸帝不再归并,对明朝国势与佛教的不同影响。由归并佛寺可见明太祖、明成祖与明朝中期以后诸帝的不同素质,从中也可以管窥明朝国力国势变化的必然走向。

注释:

①明太祖:《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一一《宦释论》,合肥:黄山书社1995年版。

②参见[日]龙池清:《明の太祖の仏教政策》,日本《仏教思想讲座》1939年第8辑;[日]龙池清:《明代の瑜伽教僧》,《东方学报》(东京)1940年第11册第1期;郭朋:《明太祖与佛教》,《世界宗教研究》1982年第1期;朱鸿:《明太祖与僧道——兼论太祖的宗教政策》,《师大历史学报》(台湾)1990年第18期;陈高华:《朱元璋的佛教政策》,《明史研究》第1辑,合肥:黄山书社1991年版;释见晔:《明太祖的佛教政策及其因由之探讨》,《东方宗教研究》(台湾)1994年10月新4期;周齐:《试论明太祖的佛教政策》,《世界宗教研究》1998年第3期;何孝荣:《明成祖与佛教》,《佛学研究》2002年第11期;何孝荣:《明代佛教政策述论》,《文史》2004年第3辑;何孝荣:《论明太祖的佛教政策》,朱鸿林:《明太祖的治国理念及其实践》,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李明阳:《明洪武朝瑜伽教僧规范化历程及其原因探究》,《五台山研究》2017年第2期;李明阳:《明代佛教“分寺清宗”政策变迁与瑜伽教僧地位嬗变探究》,《安徽史学》2018年第3期。

③(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二十四年,南京:南京出版社2017年版。

④参见何孝荣:《明代南京寺院研究》,北京:故宫出版社2013年版,第89页。

⑤(明)宋濂:《宋学士文集》卷二五《天界善世禅寺第四代觉原禅师遗衣塔铭有序》,《四部丛刊初编》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

⑥(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玄观志》卷一《冶城山朝天宫》,南京:南京出版社2011年版。

⑦(元)虞集:《道园学古录》卷三七《飞龙亭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⑧(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玄观志》卷一《冶城山朝天宫》。

⑨(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二十四年。

⑩(明)宋濂:《宋学士文集》卷四八《重兴太平万寿禅寺碑记》。

(11)(明)释宗泐:《全室外集》卷九《智海岩住太平万寿京刹疏有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2)《明太祖实录》卷七三,洪武五年五月,台北:“中央研究院”史语所校印本,1962年版。按,本文引《明实录》史料皆此版本。

(13)(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五年。

(14)(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三《钟山灵谷寺》。

(15)(清)张廷玉:《明史》卷一三九《李仕鲁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

(16)(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三《钟山灵谷寺》。

(17)(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三一《聚宝山报恩寺》。

(18)(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十五年。

(19)(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三二《天竺山能仁寺》。

(20)《明太祖实录》卷八六,洪武六年十一月戊戌。

(21)同治《南丰县志》卷一三《祠祀》,同治刻本。

(22)何孝荣:《明代南京寺院研究》,第19页。

(23)(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一五《草堂寺》。

(24)弘治《中都志》卷四《寺院》,《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

(25)嘉靖《天长县志》卷三《人事志·坛庙》,《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62年版。

(26)弘治《中都志》卷四《寺院》。

(27)《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四,洪武十五年四月辛巳。

(28)(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十五年。

(29)参见李明阳:《明代洪武朝瑜伽教僧规范化历程及其原因探究》,《五台山研究》2017年第2期。

(30)(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二十四年。

(31)(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二十四年。

(32)(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二十七年。

(33)(明)明河:《补续高僧传》卷四《解义篇·一如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34)(明)明河:《补续高僧传》卷二五《杂科篇·示应传》。

(35)正德《姑苏志》卷二九《寺观上》,《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36)成化《湖州府志》卷一二《寺观》,《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本,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

(37)(明)文征明:《甫田集》卷三五《重修大云庵碑》,《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8)(明)陈继:《半塘寿圣寺记》,见(明)周永年:《吴都法乘》卷一〇上之上《坛宇篇第二》,《中国佛寺志丛刊》本,扬州:广陵书社2006年版。

(39)弘治《常熟县志》卷二《寺院》,扬州:广陵书社2016年版。

(40)正德《松江府志》卷一八《寺观上》,《中国方志丛书》本,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年版。

(41)正德《姑苏志》卷二九《寺观上》。

(42)隆庆《岳州府志》卷一七《外传》,《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

(43)(明)雷礼:《南京太仆寺志》卷九,明嘉靖刻本。

(44)(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建文四年。

(45)《明太宗实录》卷一四,洪武三十五年十一月壬午。

(46)弘治《句容县志》卷五《寺观》,《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

(47)嘉靖《高淳县志》卷四《外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

(48)弘治《黄州府志》卷四《宫室》。《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

(49)嘉靖《常德府志》卷二〇《方外志·寺观》,《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

(50)嘉靖《太原县志》卷一《寺观》,《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

(51)正德《松江府志》卷一八《寺观上》。

(52)参见何孝荣:《明成祖与佛教》,《佛学研究》2002年第11期。

(53)《明太宗实录》卷一八九,永乐十五年闰五月癸酉。

(54)嘉靖《仁和县志》卷一二《寺观》,《中国方志丛书》本。

(55)弘治《句容县志》卷五《寺观》。

(56)(明)宋濂:《元史》卷一六《世祖纪十三》,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

(57)(元)张养浩:《归田类稿》卷二《上书·时政书(庚戌年上)》,《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8)(明)杨维桢:《东维子文集》卷一〇《送仪沙弥还山序》,《四部丛刊初编》本。

(59)(明)宋濂:《宋学士文集》卷一五《句容奉圣禅寺兴造碑铭有序》。

(60)(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二十四年。

(61)(明)姚广孝:《逃虚子集补遗·永定寺重建海印堂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版。

(62)(明)文征明:《甫田集》卷三五《重修大云庵碑》。

(63)(明)程敏政:《篁墩文集》卷一八《重修仁王院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4)(明)吴宽:《家藏集》卷三三《慧林房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5)(明)周永年:《吴都法乘》卷一〇上之上《坛宇篇一》。

(66)嘉靖《仁和县志》卷一二《寺观》。

(67)(明)李桐:《柳亭庵志》序,《中国佛寺志丛刊》本。

(68)嘉靖《惠州府志》卷一四《外志·寺观附》,《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

(69)(清)宋广业:《罗浮山志汇编》卷三《塔寺》,《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70)《明太祖实录》卷五二,洪武三年五月乙未。

(71)(明)叶子奇:《草木子》卷四下《杂俎篇》,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版。

(72)《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一一《宦释论》。

(73)朱元璋:《明太祖御制文集补·释道论》,合肥:黄山书社1995年版。

(74)(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二十四年。

(75)(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二十五年。

(76)(明)佚名:《皇明诏令》卷一《太祖高皇帝上·讨张土诚令(龙凤十二年十一月)》,明刻增修本。

(77)[日]龙池清:《明の太祖の仏教政策》,日本《仏教思想讲座》1939年第8辑。

(78)[日]忽滑谷快天:《中国禅学思想史》,朱谦之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705页。

(79)(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二十五年。

(80)(明)释如卺:《禅宗正脉》邹干序,《卍新纂续藏经》本,台北:中华电子佛典协会(CBETA)电子佛典集成2014年版。

(81)(明)释心泰:《佛法金汤编》附释如惺《重刻佛法金汤编后序》,《卍新纂续藏经》本。

(82)(明)释元来:《无异元来禅师广录》卷七《住金陵天界禅寺语录》,《卍新纂续藏经》本。

(83)(明)宋濂:《护法录》钱谦益序,《嘉兴藏》本,台北:中华电子佛典协会(CBETA)电子佛典集成2014年版。

(84)(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十五年。

(85)《明太祖实录》卷一五〇,洪武十五年十二月乙酉。

(86)(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十六年。

(87)(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二十四年。

(88)(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二十七年。

(89)成化《湖州府志》卷一二《寺观》。按,[日本]龙池清:《明初の寺院》(载日本《支那佛教史学》1938年第2卷第4号)一文统计成化《湖州府志》卷一二《寺观》所载丛林及归并寺庵数量均有错误,即湖州府在城禅、讲、教丛林分别为5、2、1所,龙池清文统计分别为4、3、2所;归安县宗派不明丛林14所,龙池清文统计为4所;归安县归并寺院庵分别是6、17、18所,龙池清文统计分别为5、16、19所。总计湖州府丛林94所,龙池清文统计为84所;归并寺院庵堂353所,龙池清文统计为352所。

(90)正德《姑苏志》卷二九《寺观上》。

(91)(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二十四年。

(92)(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十年。

(93)魏道儒:《中国华严宗通史》,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77页。

(94)杜继文、魏道儒:《中国禅宗通史》,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530页。

(95)[日]龙池清:《明代の瑜伽教僧》,《东方学报》(东京)1940年第11册第1期。

(96)释印顺:《佛教史地考论》,台北:正闻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97)(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洪武二十五年。

(98)(明)程敏政:《篁墩文集》卷一八《重修仁王院记》。

(99)(明)文征明:《甫田集》卷三五《重修大云庵碑》。

(100)(明)吴宽:《家藏集》卷三三《慧林房记》。

(101)嘉靖《隆庆志》卷八《寺观·宫室》,《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

(102)乾隆《震泽县志》卷九《营建五·寺观》,《中国方志丛书》本。

(103)成化《松江府志》卷一八《寺观上》。

(104)明宪宗:《御制大隆善护国寺碑》,(明)沈榜:《宛署杂记》卷一八《恩泽》,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

(105)明宪宗:《御制大圆通寺重修碑》,(明)沈榜:《宛署杂记》卷一八《恩泽》。

(106)马西沙、韩秉方:《中国民间宗教史》序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0-11页。

(107)(明)文征明:《甫田集》卷三五《重修大云庵碑》。

(108)(清)释常仁:《虎跑泉定慧寺志》卷二《备考第九》,《中国佛寺志丛刊》本。

(109)嘉靖《仁和县志》卷一二《寺观》。

(110)参见何孝荣:《论明太祖的佛教政策》,载朱鸿林:《明太祖的治国理念及其实践》。

(111)(明)黄瑜:《双槐岁钞》卷五《太学生进谏》,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版。

(112)《明宪宗实录》卷二六〇,成化二十一年正月己丑。

(113)(明)沈鲤:《亦玉堂稿》卷四《典礼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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